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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房屋因道路拓寬全部或局部拆除整建其完成日期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0859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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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因道路拓寬部分拆除後,賸餘部分就地整建,於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3項但書規定有關建築工程完成日期之認定,以原有房屋建築完成日期為準;至原有房屋已全部拆除重建者,仍應以新建房屋之建築工程完成日期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