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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商在臺分公司接受外國寄售貨品應代為報繳稅款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3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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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貴分公司接受國外營利事業委託代為承租保稅倉庫以儲存寄售貨品,並代為報價銷售予我國境內客戶,應依照所得稅法第41條及第73條第2項規定,代為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2.前項儲存於保稅倉庫之寄售貨品,轉售予我國境外其他地區,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