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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房屋基地部分出售其餘部分被徵收後撤銷再售予同一人可併同適用優惠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01153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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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同一房屋之坐落基地,其中
1
筆出售,已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兩筆被徵收,嗣因經撤銷徵收回復原所有權人名義,再出售予原承買人時,仍准併同原出售之房屋坐落基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