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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委託他人購貨仍應對其採購未取得發票行為負責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10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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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委託非營利事業之個人為其採購貨物,仍應視為營利事業自為採購,受託採購之個人未於採購時向售貨人取得進貨憑證,委託之營利事業仍應就採購人之行為,負未於營業事項發生時取得進貨憑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