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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欠稅得由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3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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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一項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欠稅人申請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欠稅額之不動產作為擔保,以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者,如第三人提供之財產擔保,足以保全欠繳稅捐,可以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