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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之利息支出應否取得憑證之核示
公發布日: 民國 59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70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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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支付存款利息時,如繕製現金支出傳票,由客戶蓋章並代貼印花稅票,該項傳票已具有代替憑證性質,自無硬性規定必須自他人取得憑證之必要,又支付存款利息若係以轉帳方式直接轉入客戶存款戶者,亦毋須取得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