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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之利息支出應否取得憑證之核示
公發布日:
民國 59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70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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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金融機構支付存款利息時,如繕製現金支出傳票,由客戶蓋章並代貼印花稅票,該項傳票已具有代替憑證性質,自無硬性規定必須自他人取得憑證之必要,又支付存款利息若係以轉帳方式直接轉入客戶存款戶者,亦毋須取得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