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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通知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應副知納稅義務人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62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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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通知有關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應副知各該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