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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建業提示其耗用材料及人工費用有關帳簿文據之認列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835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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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
條第
3
款、第
4
條第
3
款規定,營建業須設置施工日報表,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其耗用材料及人工費用之依據。惟實務上營建業之耗用材料可由其相關之工程合約(包括所附之工程項目、建築圖說)、建築師或技師所計算之材料耗用明細表及材料明細帳等資料查明認定;支付人工費用則可由工資單、印領清冊及扣(免)繳憑單等資料核認,故營建業者耗用材料及人工費用,如已提示上開有關帳簿文據憑供查核者,得免提示施工日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