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之特別公積得列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151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說明︰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編者註:現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89年1月3日(89)台財證(一)字第100116號公告說明二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嗣後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如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等)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屬前期累積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上市、上櫃公司依上開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部分,可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7款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