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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營利事業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資產所收租賃款列帳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41924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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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資產,應就每期收取之租賃款,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品名欄分別書明各期應攤之本金、利息收入及手續費收入金額,並於收取第一期租賃款所開立之發票備註欄註明該項出租資產之成本總額,俾由承租人據此列報折舊、利息及手續費支出。
(財政部110年10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00460176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