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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依法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始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37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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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核屬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7款規定提列者,可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