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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融資租賃契約中途解約收回租賃物及嗣後再出租時之列帳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1173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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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利事業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資產,如發生中途解約而收回資產,依本部72台財稅第38970號函訂頒「融資租賃稅務處理注意事項」之規定,應將收回之資產按帳面價值轉列出租資產科目,該帳面價值應以「應收租賃款」減除「未實現利息收入」之差額為準列帳。
三、解約收回之租賃物在未再出租前,出租人得依規定計提折舊。
五、再出租期滿售予承租人時如有差額,應列為出售資產損益。

(財政部110年10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00460176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