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融資租賃契約中途解約收回租賃物及嗣後再出租時之列帳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1173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二、營利事業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資產,如發生中途解約而收回資產,依本部
72
台財稅第
38970
號函訂頒「融資租賃稅務處理注意事項」之規定,應將收回之資產按帳面價值轉列出租資產科目,該帳面價值應以「應收租賃款」減除「未實現利息收入」之差額為準列帳。
三、解約收回之租賃物在未再出租前,出租人得依規定計提折舊。
五、再出租期滿售予承租人時如有差額,應列為出售資產損益。
(財政部110年10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00460176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