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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辦所有權登記之財產移轉或變更名義可囑其先繳清欠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2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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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依上開規定,地上建築物所有人若欠繳應納稅捐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築物因移轉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時,或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時,可囑其繳清欠繳之土地稅或房屋稅後,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