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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建物權狀未記載之公共使用部分土地補報移轉適用優惠稅率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7507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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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辦妥移轉登記後發現未記載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上之公共使用部分之地號土地漏報移轉,再行補報如經查明該漏報土地上之建物確屬公共使用部分應隨主建物一同移轉,且與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之面積合計未超過規定者,准併同原出售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