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特別盈餘公積原則上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356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營利事業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除屬符合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5款規定或第7款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說明:二、營利事業因特殊目的或原因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將保留盈餘加以限制或凍結者,俟該限制或凍結之原因消滅,即可再據以發放股利,故僅符合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5款(編者註:現行第5款或第7款)規定者,可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營利事業在上開規定外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三、○○銀行雖業經本部專案核准,將每年度營業所得純益中應繳庫之盈餘部分,悉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惟該特別盈餘公積非屬符合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5款或第7款規定提列者,仍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