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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廠商降價補貼經銷商係屬銷貨折讓如因而核定虧損者得盈虧互抵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906288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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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為配合修正稅法之施行,降低產品售價,對經銷商所存儲之已稅化粧品貨物,如確經雙方協議,決定由廠商補貼經銷商之行為,係屬銷貨折讓性質,廠商可以買受人(經銷商)出具之銷貨折讓證明單憑以列帳。廠商如因免徵貨物稅降價銷售,致當年度結算申報核定虧損者,該項虧損額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之規定於5年(編者註:現為10年)內盈虧互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