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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車輛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及於已登記動產抵押之拍賣移轉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115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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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之規定,旨在防止納稅義務人藉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係禁止納稅義務人之自由處分行為,是以如非納稅義務人之自由處分行為,應不在禁止之列。從而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被拍賣之動產,如拍賣已合法成立,稽徵機關似難拒絕解除移轉登記;至如拍賣所得價款於清償抵押債權、利息及費用後尚有餘額,而債務人未依應受清償債權順序清償債務者,應由稽徵機關另行向債務人追償,尚不能拒絕解除移轉登記而妨礙拍定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