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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8 04: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將往年帳證留置於倉庫應無違誤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4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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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利事業將仍在保存期間內之以往年度帳簿憑證留置於其倉庫,應不構成違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1條第3項(註:現行條文為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之規定。說明:二、至所稱「營業場所」,依照所得稅法第10條規定,包括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等。故營利事業將仍在保存期間內以往年度帳簿、憑證留置於其倉庫,應不違反上開準則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