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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將往年帳證留置於倉庫應無違誤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4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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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營利事業將仍在保存期間內之以往年度帳簿憑證留置於其倉庫,應不構成違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11
條第
3
項(註:現行條文為帳簿憑證辦法第
25
條)之規定。說明:二、至所稱「營業場所」,依照所得稅法第
10
條規定,包括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等。故營利事業將仍在保存期間內以往年度帳簿、憑證留置於其倉庫,應不違反上開準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