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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簽證時已改正調整申報及因違章被撤銷藍色申報可否盈虧互抵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97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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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有關法令設帳記載誠實自動調整其結算申報所得額者,得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係指結算申報前誠實自動調整所得額為要件。會計師於簽證時,對於委任營利事業如已就與規定不合之成本、損費,依法作帳外調整申報,符合上開規定意旨,應不得視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而否准其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三、營利事業無支付之事實而取具憑證列報者,經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罰確定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36條(編者註:現行第20條)第2項之規定得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其已為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自不得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其屬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