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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設定動產抵押或附條件買賣登記之車輛仍可為禁止處分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6083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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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已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設定動產抵押或附條件買賣登記之車輛,應仍可再受理稅捐稽徵機關囑託禁止處分登記,請惠予轉知各監理機關配合辦理。說明:二、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對欠稅人所有車輛函請監理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時,雖該車輛已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設定動產抵押或附條件買賣,惟如該車輛所有權仍屬欠稅人所有時,依貴部(編者註:交通部)84/06/29交路八十四字第029626號函規定,監理機關仍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