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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清算所得案件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28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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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解散,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清算所得案件,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規定應准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3年(編者註:現為10年)內各期虧損。又同一年度內辦理決算與清算申報時,其扣除前3年之虧損,應包括當期決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