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清算所得案件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28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解散,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清算所得案件,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規定應准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3年(編者註:現為10年)內各期虧損。又同一年度內辦理決算與清算申報時,其扣除前3年之虧損,應包括當期決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