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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共有土地經判決分割其出售前1年內之認定以起訴日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678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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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經法院判決共有土地分割案件,納稅義務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出售前1年內」有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認定之基準日乙案,請依本部831228台財稅第831627808號函規定辦理。

(109年4月1日台財稅字第1090051485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