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共有土地經判決分割其出售前1年內之認定以起訴日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678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有關經法院判決共有土地分割案件,納稅義務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出售前
1
年內」有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認定之基準日乙案,請依本部
83
年
12
月
28
日
台財稅第
831627808
號函規定辦理。
(109年4月1日台財稅字第1090051485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