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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盈虧互抵與受獎勵得抵減稅額之適用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042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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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編者註:現為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者,其申請扣除之順序,應自虧損之次一年度逐年順序扣除。惟經核准適用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有關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事業,如依上開規定順序申請扣除虧損,再適用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規定,致損失其抵減權益者,得保留於以後年度申請扣除虧損,但應以不超過該法條所定之前5年內各期虧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