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禁止移轉後發生流當之效力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20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公司違反稅法,××縣稅捐稽徵處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就該公司所有車輛函請監理機關限制其移轉,惟本案車輛在稽徵機關函請禁止移轉前,業已典當,其限制移轉,是否有其效力一案,函復如說明。說明:二、查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規定,其通知之生效,應以稅捐稽徵機關限制欠稅人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通知送達登記機關後,登記機關始受該項規定之拘束。如上項通知未送達前,登記機關已對該項財產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他項權利者,自不能追溯,前經本部66台財稅第31234號函釋有案。本案××公司違反稅法,××縣稅捐稽徵處為保全稅收,就該公司車輛通知監理機關限制移轉,係依據上開規定辦理,自有其效力。雖該處通知係在該公司車輛典當之後,嗣該典當車輛又發生流當情事,惟該處通知限制移轉時,該車輛仍屬××公司所有,自仍應受限制移轉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