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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經判決移轉之土地出售前1年內之認定以起訴日起往前推算1年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278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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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
34
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出售前
1
年內」之認定標準,應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起往前推算之
1
年期間為準。
(
109年4月1日台財稅字第1090051485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