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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2年內出售重購多處自用住宅其價格符合規定部分得扣抵綜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194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於
2
年內分別出售與重購多處自用住宅之房屋,該多處自用住宅房屋之價格合併計算,如經查明均符合自用住宅規定,且重購房屋總價超過出售房屋總價額者,准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
2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