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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定盈餘公積超列部分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項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19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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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所得稅法第76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規定,營利事業依公司法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係指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所定應提列之10%之法定盈餘公積而言。凡提列盈餘公積超過10%者,其超過部分,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時之減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