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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拆除改建之房地如實際拆除日屬實者其出售前一年內之認定准以實際拆除日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093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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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君等2人出售拆除改建中之房屋基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案,如當事人所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其有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認定,准以實際拆除日起往前推算1年期間為準。說明:二、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為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所明定;又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其出售前1年內之認定,以核准拆除日起往前推算之1年期間為準,前經本部77/12/14台財稅第770428076號函釋在案。惟當事人如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且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其出售前1年內之認定,准以實際拆除日起往前推算之1年期間為準。但該已拆除房屋之基地,於實際拆除日至出售日期間,如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109年4月1日台財稅字第1090051485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