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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者均得扣抵稅款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11510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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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均得適用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
2
有關扣抵或退還該出售房屋所繳納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