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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者均得扣抵稅款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11510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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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均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有關扣抵或退還該出售房屋所繳納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