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可免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又變更組織後,固仍為同一法人之公司組織(公司法第24條、第106條、第107條參照),其變更前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3年(編者註:現為10年)內各期虧損,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變更後股份有限公司純益額中扣抵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