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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仍可盈虧互抵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9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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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可免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又變更組織後,固仍為同一法人之公司組織(公司法第24條、第106條、第107條參照),其變更前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3年(編者註:現為10年)內各期虧損,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變更後股份有限公司純益額中扣抵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