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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所稱「出售前1年內」之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4280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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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所稱「出售前1年內」之認定標準,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往前推算之1年期間為準。說明:三、法院拍賣土地及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應分別以法院拍定日及核准拆除日起往前推算之1年期間為準。

(109年4月1日台財稅字第1090051485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