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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有無出租及供營業使用原則上憑稽徵機關內部資料審查核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2142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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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
2
所稱「自用住宅之房屋」,係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
1
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說明:二、關於有無出租及供營業使用,原則上應依稽徵機關內部資料,如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之稅籍資料及租賃所得申報扣繳或調查之資料等,予以審查認定。
(財政部108年1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80459220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