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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自行認定分配盈餘所屬年度之認定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02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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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依本部87年4月30日台財稅第871941343號函規定,自行認定分配盈餘所屬年度時,應依說明二之規定辦理。說明︰二、實施兩稅合一制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依首揭規定,自行認定其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時,應依左列方式依序認定之:(一)以股東會決議之議事錄或經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表附註說明,認定其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二)未依前款規定認定者,得於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規定申報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時,於該申報書內註明其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及盈餘分配之金額。(三)未依前2款規定認定者,應於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內載明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及分配盈餘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