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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短漏報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011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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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並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5年(編者註:現為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其屬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