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八十七年底前取得上市公司緩課股票於終止上市後轉讓者其股利得適用儲蓄特別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315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司個人股東於
87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公司之
86
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轉增資,且符合
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6
條或第
17
條規定之緩課所得稅記名股票,其於該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始行轉讓者,該股票股利得適用所得稅法第
17
條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