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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八十七年底前取得上市公司緩課股票於終止上市後轉讓者其股利得適用儲蓄特別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315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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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個人股東於871231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公司之86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轉增資,且符合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或第17條規定之緩課所得稅記名股票,其於該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始行轉讓者,該股票股利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