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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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減資彌補累積虧損者其經核定前10年虧損仍得互抵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49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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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依規定辦理減資彌補累積虧損者,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3年(編者註:現為10年)虧損,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