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減資彌補累積虧損者其經核定前10年虧損仍得互抵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49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依規定辦理減資彌補累積虧損者,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3年(編者註:現為10年)虧損,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