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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4 07: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核定之虧損雖以現金或公積彌補仍可盈虧互抵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4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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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3年(編者註:現為10年)虧損,如以現金或公積(包括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彌補者,雖無帳面虧損,但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其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核課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