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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核定之虧損雖以現金或公積彌補仍可盈虧互抵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4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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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3年(編者註:現為10年)虧損,如以現金或公積(包括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彌補者,雖無帳面虧損,但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其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核課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