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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以減資方式彌補以往年度虧損者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第88194468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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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4項(編者註:現行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者,其實際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之數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本案貴公司84年度決算虧損○○元,既已於翌年經股東會決議以減資方式彌補,則貴公司並無以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上開84年度虧損之事實,自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