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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益不列入盈虧互抵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850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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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3年(編者註:現為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時,各該虧損年度如有暫停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無須先予抵減各該年度之核定虧損,但停徵期間所發生之損失,亦不得併入前3年核定虧損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