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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同時出售多筆自宅用地可視為1次出售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1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如其合計面積不超過土地稅法第
34
條規定,可視為
1
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前經本部
66
台財稅第
35773
號函釋有案。所稱「同時出售」,除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須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始可視為
1
次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