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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免先予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9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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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3年(編者註:現為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時,各該虧損年度如有依同法第24條規定免予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該項利息所得既已扣繳稅款,應免先予抵減各該期核定之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