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合併申報扣除前5年核定之虧損時投資收益免先行抵減各該年度合併之虧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30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及企業併購法第40條規定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依規定扣除前5年核定合併營業虧損時,合併申報呈虧損之年度,合併申報各公司之投資收益合計數中,屬於獲配自合併申報公司間之投資收益部分,得免依本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先行抵減各該年度之核定合併營業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