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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合併申報扣除前5年核定之虧損時投資收益免先行抵減各該年度合併之虧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30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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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及企業併購法第40條規定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依規定扣除前5年核定合併營業虧損時,合併申報呈虧損之年度,合併申報各公司之投資收益合計數中,屬於獲配自合併申報公司間之投資收益部分,得免依本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先行抵減各該年度之核定合併營業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