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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訂約日遷入又遷出戶籍之自宅用地出售如無取巧仍得適用優惠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12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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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日遷入戶籍,但於當日又將戶籍遷出,如經查明其遷籍並無意圖多筆土地均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取巧情形,仍應有本部台財稅第35773號函會商決議(三)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