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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借貸金錢未獲清償之損失非財產交易損失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9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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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借貸金錢未獲清償之損失,核非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財產交易損失,不得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說明:二、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財產交易損失,依同法第9條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損失。金錢借貸未獲清償所造成之損失,尚非所稱財產交易損失。未獲償之本金,亦不得在已實現之利息所得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