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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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盈虧互抵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5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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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3年(編者註:現為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