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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投資公司所生損失非屬財產交易損失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4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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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台端自投資公司取得之股利,依法應課徵所得稅;又台端投資另一公司,因該公司經營不善宣告破產,所發生之投資損失,不得扣抵投資收益,亦不得自綜合所得額中扣除。說明:三、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係指財產或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有明文規定,納稅義務人買進股票後,因該發行公司宣告破產而使該股票變成無價值或分配剩餘財產價值低於原投資金額致發生損失者,該項投資損失非屬財產交易損失,依法不得自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